【案情】法官趙某在審理王某與謝某合伙糾紛一案中,王某稱趙某的爺爺和謝某的媽媽是親姐弟,趙某為謝某表哥的兒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趙某和謝某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趙某依法應當回避。經查,趙某和謝某上述親屬關系屬實?!痉制纭口w某和謝某是否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和謝某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計算方式是,以趙某算起,其和其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輩人為第一代旁系血親,和其父親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輩人為第二代旁系血親,以此類推。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和謝某不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計算方式是,先找到雙方最近的共同直系血親,即趙某的曾祖父和曾祖母,也是謝某的外祖父和外祖母,這是第一代,趙某的祖父和謝某的母親是第二代,趙某的父親和謝某是第三代,而趙某是第四代。因此,趙某的父親和謝某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但趙某和謝某并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竟芪觥抗P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具體為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其計算方式如下圖:祖父和祖母(外祖父和外祖母)←第一代/﹨父親(母親)伯、叔、姑等(舅、姨)←第二代︱︱本人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第三代就本案而言,趙某和謝某親屬關系如下圖:趙某曾祖父和曾祖母←第一代/﹨趙某祖父謝某母親←第二代︱︱趙某父親謝某←第三代︱趙某←第四代由此可見,趙某和謝某最近的共同直系血親為趙某的曾祖父和曾祖母,趙某父親和謝某是姨表兄弟,屬第三代旁系血親,趙某是謝某表侄,二人并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綜上,王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趙某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輝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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