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穎,女,22歲,**焦化廠工人。
原告:倪*璐,女,20歲,待業。
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孫*昌,經理。
原告王-穎、倪*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開設的**超級市場購物。購物后離開該市場時,被市場工作人員追出攔住責問:“小姐,你們有沒有拿什么東西?”王-穎、倪*璐告知所購之相框已付款。但市場工作人員仍繼續追問:“你們有沒有拿別的東西?”王、倪回答說:“沒有”。該工作人員即將王-穎、倪*璐兩人帶至市場收銀臺,要王、倪兩人看該市場張貼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銀處查閱帶進本店各類袋之權利”等內容的“告示”。
在此情況下,王-穎氣憤地將所帶手袋打開讓對方檢查。該市場工作人員說:“拿了就是拿了”等語。王、倪兩人堅持說未拿。雙方問答無果,該市場兩名工作人員將王、倪兩人帶到辦公室繼續質問盤查。在此壓力下,原告氣憤地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由**超級市場工作人員檢查,并傷心地掉了眼淚。該場工作人員檢查后,未查出原告拿了什么東西,才向王、倪兩人道歉并放行。原告王-穎、倪*璐人格受到污辱,名譽受到侵害后,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不想出門,并有輕生念頭。
1992年6月3日,王-穎、倪*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要求被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答辯稱;其所開設的**超級市場,在場內張貼有“告示”,該“告示”告知消費者“本公司保留在收銀處查閱帶進本店各類袋之權利”。因此,該場對原告王-穎、倪*璐采取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同意原告之訴訟請求。
審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開始仍堅持答辯狀抗辯意見,但以后又改變原意,承認**超級市場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問題中有失誤,給原告王-穎、倪*璐造成不良的影響和一定損害,并當庭向原告王-穎、倪*璐口頭表示歉意,表示愿意給付她們二人一定的經濟補償。此外,還稱要完善企業制度,改進工作和服務態度。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在庭審中還表示希望和解糾紛。
原告王-穎、倪*璐兩人對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的道歉表示歡迎和接受,并表示同意以調解的形式解決糾紛。經法庭調解,原告王-穎、倪*璐和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給付原告兩人補償費2000元。雙方協商一致后,被告給付了原告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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