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7【大中小】
[裁判要旨]
新聞單位進行新聞報道,對報道所涉內容真實性依法負有審查核實義務,否則致使報道失實,應承擔名譽侵權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本案案號:一審: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號;二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閩民終字第219號
案情
2001年10月10日,漳浦天福茶博物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浦天福公司)為乙方與云南省思茅地區鎮沅自治縣人民政府為甲方訂立《古茶樹認養協議》,約定由乙方長期出資認養鎮沅縣有2700年樹齡的野生古茶樹。后乙方依約于2001年12月11日至2004年3月29日分別五次電匯給鎮沅縣古茶樹管理處古茶樹保護費人民幣33萬元。
2004年5月16日,南風窗雜志社(屬于全國性刊物)在其出版的總第262期《南風窗》雜志上發表了該社記者尹鴻偉撰寫的《滇茶異象――上篇:“獨家”保護古茶樹?》一文,該文在第三部分“前車之鑒”中涉及認養古茶樹一事。該文中引用鄒家駒、張順高、周紅杰等的話源自他們的自述,作者尹鴻偉在刊登該文之前沒有采訪過漳浦天福公司和李瑞河。2004年8月4日李瑞河、漳浦天福公司以南風窗雜志社侵害其名譽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南風窗雜志社立即停止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行為;2、被告立即在《南風窗》雜志上連續半年(6期)公開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3、被告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各10萬元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審理中,漳浦天福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登記注銷,其債權債務由漳州天福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福茶業公司)承繼。
裁判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滇茶異象――上篇:“獨家”保護古茶樹?》一文,系對古茶樹保護行為的議論和評價,屬于批評文章。該文中大量引用張順高、周紅杰、鄒家駒等人對天福集團以漳浦天福公司名義認養古茶樹行為的失實評論內容,且最后三段在張順高、周紅杰的批評議論后,并沒有報道兩原告對批評的反饋意見就結尾,而涉及天福集團態度的僅是一小部分,不能有效抵消張順高等人在失實批評議論所造成的影響,該文以“前車之鑒”作為標題,作者意在引用張順高等人的評論意見來表明自己的“前車之鑒”結論。該文涉及的“臺灣商人李瑞河答應的那點小錢至今大部分沒有到位”和“天福集團還協議每年索要10公斤古茶樹的干茶從事商業活動”等沒有明確的消息源,且嚴重失實。被告作為新聞單位,在對真人真事進行評論報道時,對其出版的新聞作品的真實性負有審查核實責任,但被告未盡審查核實義務即將稿件發表,導致評論依據的基本事實失實,致使李瑞河社會評價降低和漳浦天福公司信譽降低,構成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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