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會評價以及這種社會評價給公民帶來的精神享受。“名譽的核心是社會評價。”這是理論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關于什么是名譽權,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定義,有關名譽權的訴訟也只能參照一些法學專家的意見。王*明先生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王*能先生認為:“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及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孫*培先生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于根據自己的觀點、行為、工作表現所形成的有關其素質、才干、品德的社會評價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顧*平先生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譽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雖然諸多學者對名譽權的表達各有不同,但結合他們定義的共同點,可以認為,名譽權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新聞侵權的高發生率使之讓新聞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所謂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名譽權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權,因而侵害名譽權就成了最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實踐也同時表明,至今為止的新聞官司,絕大多數都表現為侵害名譽權案件。從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發生的180起新聞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譽權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譽權的有31起,還有6起刑事誹謗案”。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表現
一、誹謗
新聞侵權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譽權。而在名譽權案件中,絕大多數與誹謗(libel)有關。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最高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誹謗專指陳述事實的虛假性。在司法實踐中,誹謗訴爭的焦點必然是新聞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問題,或者說陳述事實是否虛假的問題。
把內容的虛假性作為誹謗的構成要件,是在實現言論自由和保護公民人格權關系上的一種兼顧與平衡。
這里要注意,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他的名譽可能受到傷害,但如果這種批評是真實的,就不是誹謗。只有在報道中以虛假事實指責報道對象,才會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才能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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