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對于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同自然人名譽權也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對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規定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而對侵害法人名譽權行為則規定為“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表明對公民和法人名譽權衡量侵權成立的標準是有區別的:“造成一定影響”可以理解為侵權內容只要有第三人知悉,而“造成損害”則需要有造成具體損害的事實。這一方面是由于法人名譽具有財產性,在遭受損害后一般總會有明顯的損害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法人活動同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因而要更廣泛地置于社會的監督和公評之下,所以對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要更為嚴格一些。例如對企業法人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就有評論之權,這些評論可能存在失誤和不夠準確,也可能由于帶有評論者的主觀好惡而顯得過于激烈,但只要并未給法人造成直接損害,就不應等同與侵權。西方誹謗法有“商業誹謗”(tradelibel)的概念,認為應當將對產品和服務的批評與對企業名譽的非法損害區分開來,對“商業誹謗”的指控,必須證明對方具有故意,同時已經對自己造成了實際的經濟損失。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保護消費者批評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質量的權利,都有相應的規定。當年吳祖光先生撰文批評北京某超市非法搜查女顧客的行為,用語激烈,商家認為吳在評論中“使用了辱罵性語言,諸如‘扎根深遠的洋奴意識’、‘好狂妄’、‘混帳話’、‘不知恥’等”,侵害了商家的名譽權,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吳祖光的評論屬正常輿論監督,判決駁回商家起訴。吳祖光評論的言詞雖然比較激烈,但這是針對超市發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而發,體現了普通公民的一般看法和憤慨,合乎情理,所以不構成侵害法人名譽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看守所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2021-02-27注冊資金可以是資產嗎
2020-12-28房產怎樣解除預抵押
2021-02-03回購房定金該如何討回?
2020-11-26新交規酒駕如何處罰
2020-12-20侵權糾紛法院管轄法院
2020-12-31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2021-02-05簽訂投資擔保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23委托擔保合同
2020-11-26500米以上建筑允許修建嗎
2021-02-28房屋債權糾紛查封無法過戶怎么辦
2021-01-22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須在15日內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2021-02-28投保時注意事項及須知事項有哪些
2021-02-02貨物運輸保險糾紛案例
2021-03-17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2021-01-30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有哪些
2020-12-31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2021-02-13重復保險出險后能獲得超額賠償嗎
2020-12-16高空拋物砸破天窗保險公司賠嗎
2020-12-31企業財產險怎么計算賠償金額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