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太太在起訴書中提到,因兒媳要與兒子離婚,提起了訴訟。在該離婚案的開庭審理過程中,兒媳以張老太太在日記本中所記的有關內容作為證據,并將該日記本向法庭出示。張老太太經回憶想起,今年3月12日,張老太太不在家時,兒媳將她的日記本偷走。由于兒媳偷看了張老太太日記內容,并將日記內容給其律師看了,還向法庭出示,致使自己心神不安。張老太太認為這侵犯了她的人格尊嚴。故起訴要求兒媳立即返還日記本,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作為被告的兒媳也有自己的道理,她在法庭上說,日記本不是我偷的,是我誤拿的。那天,我丈夫當著婆婆的面打我,我報了警。后我準備帶著兒子回娘家。我們屋子里有一個專門放我兒子東西的抽屜,我直接把里面的東西倒在一個袋子里。由于我當時很生氣,也沒有特別在意里面的東西。后發現這個日記本,我誤以為是我丈夫的,出于好奇翻了翻,上邊也沒有名字,看了之后才知道是婆婆的。里面有一些話可以證明夫妻關系和婆媳關系的情況,所以我在征求了律師的意見后,才在離婚的庭審中提交日記本的。
兒媳婦認為,張老太太的日記本上有對她進行侮辱、咒罵的話,也給她造成了精神損失。“我同意歸還日記本,但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兒媳最后這樣說道,并當庭將日記本歸還給了張老太太。
豐臺法院認為,張老太太稱自己的日記本被兒媳偷走,兒媳對此予以否認,而張老太太就偷拿一節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其主張的該項事實法院不予認定。兒媳持有張老太太的日記本,理應及時將日記本歸還張老太太。審理中,兒媳將日記本歸還張老太太,對此法院不持異議。張老太太要求兒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以證實兒媳持有及使用日記本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故張老太太的該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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