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達,引進了不少先進的醫療設備,但也阻止不了醫療糾紛的發生,在醫生和病人或病人家屬之間常常會因為治療的過程的不滿或一些失誤而引起,這就需要一些機構來處理糾紛事件,那么醫療糾紛處理機構有哪些?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醫療糾紛處理機構有哪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 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 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 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 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 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單純醫療問題向社會問題升級患者和醫務人員對醫療處理、疾病轉歸、難以預料的并發癥及醫療意外差錯認知不同,醫療糾紛投訴產生后,問題在沒有找對正確的投訴部門的情況下,那么矛頭集中指向醫院,本可以通過溝通、解釋,甚至補償的辦法化解的矛盾不斷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失了
二、準備的資料
首先,復印和封存有關物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為了避免醫院修改病例和更換藥品,患者或患者家屬一旦認為發生了醫療事故,就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要求封存有關物證,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還應要求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的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交由醫療機構保管,待鑒定或法院訴訟時共同開啟。
其次,把醫療糾紛訴諸法院之前,最好咨詢有關的醫學專家,避免浪費維權成本。醫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所以在糾紛中患者很難把握醫院的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目前患者亂投訴的例子很多。據周宇君介紹,啟動醫療鑒定和訴訟程序花費很大,目前在我國一般第一次鑒定的費用是2000元到10000元,而重新鑒定的費用會更高,法律訴訟階段還要有相應的代理費等。
最后,患者或患者家屬應注意保留與院方就醫療糾紛發生爭議時的談話內容,以補充自己的維權證據。
當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到指定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但是在就醫過程出現一些失誤或者對治療不滿意,切勿私自與醫生發生口角,遇事冷靜處理,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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