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之一,為了維護其聲譽,政府在保護公民個人權上表現了較高的姿態。但隱私權作為宣言的條款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并沒有定義,保護隱私權無從提及。這主要是由于受社會主義公有制度的影響,傳統道德難以形成認同保護隱私權的理念,公民對隱私權乃至人權的法律意識淡薄。普遍認為,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蘊含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美國
Warren和Brandeisy在一八九O年,于“哈佛法學評論”提出的“隱私權”(TheRighttoPrivacy)論文,開啟了后世對于隱私權的討論。在這篇文章中,Warren與Brandeis從侵權行為法(tort)的角度,建立了隱私權的存在依據,并主張“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tobeletalone)。文章中的許多論點對于后來的實務見解和學說,至今仍有很大的影響。
WilliamL.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一文,提出四種侵害類型: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公開真實的私人事實、使用真實的訊息,造成錯誤的印象、未經授權到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請參考隱私權(美國)。
大法官于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于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至于隱私權的保護范圍為何?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所謂私密隱私,系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于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空間隱私,系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范圍內、于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并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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