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被世界各國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戰之后,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間接規定了隱私權。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種類型:[1]將其作為人權問題提出來,在發展演變中逐漸融入憲法中,例如美國和前聯邦德國;[2]憲法中沒有直接規定,其內容散見于有關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訴訟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規定。采用此種立法例的國家如前蘇聯和我國;[3]采用判例形式來確認公民享有某些內容的隱私權,如英聯邦國家。不可否認的是,無論采用何種立法例,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司法上對隱私權保護呈加強趨勢。這也表示了隱私權保護的深刻的社會及現實意義。加強隱私權保護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標志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正如前面指出的,隱私權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隱私權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注重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有助于維護公民個人的人格尊嚴,倡導健康的社會風氣,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加強隱私權保護也有利于保護個人安寧與安全感。給人們留出個人空間充分發展個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擾,不但不會影響反而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法律通過制裁損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維護主體人格尊嚴,提高公民權利意識,自覺尊重他人私生活方式,從而樹立嶄新的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此外,保護隱私權還有利于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的行為往往受到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思想觀念等的指引。法律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一種行為準則,其指導功能是法的功能中最首要的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夠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既定的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社會活動的功用和效能”。法律在指引人們的行為方面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性的優勢。(一)國外的隱私權保護狀況在美國,隱私權是指任何法律主體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權利”。目前,美國已經形成較為系統、完備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974年的《隱私權法》和《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1976年的《稅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年的《財務隱私權法》以及1986年的《電子通信隱私權法》等。另外美國各州還制定了保護各州公民的法律,如紐約州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加利福尼亞州的《隱私與有線電視法》,還有伊利諾斯州的《通訊客戶隱私權法》,等等。其中197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實是一部全面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專門立法。該法就不同的數據用戶對屬于隱私權范圍內的個人數據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較為相近的規定。依照該法,聯邦政府在收集有關資料時,凡對個人有害或不利的資料必須向有關的個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資料的過程中,應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資料所依據的權利、收集資料的性質、資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資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聯邦機構只能收集與其本身職責有關的,或者與現有法律所賦予的任務有關的資料。各機構所保存的數據記錄必須做到“精確、相關、完整和公平”。未經和資料有關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資料。允許公民查對和更正與本人有關的資料。1976年的《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任何人向客戶報告代理機構提出請求時,該機構都有義務將自己的文檔中有關該個人的數據信息(涉及該人的醫療情況除外)披露給該人。如果被儲存了檔案的個人認為代理機構儲存的檔案不準確,該代理機構即有義務重新調整并修改所存儲的文檔。該法還要求一切客戶報告代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所持有的數據安全可靠。據統計,目前已有近二十個國家制定了個人數據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數據庫法》規定建立瑞典數據監督局,未經該局批準,任何人不得非法擁有他人的個人數據,并對有關數據資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聯邦數據保護法》,規定了何種數據得以儲存、處理和傳送。并規定,在儲存、傳遞、修改和刪除個人資料時,禁止對這些資料加以濫用;數據需經本人同意和法律上的授權方可處理;個人可以請求獲取數據庫中關于本人的資料,除非這對數據庫的功能有所妨害;個人有權查詢、更正本人的有關資料;個人有權清楚有關自己的某些資料。法國于1978年通過了《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規定收集和處理、使用個人數據,不得損害數據主體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規定數據庫必須公布其搜集資料的授權、目的和種類等。1984年英國制定了《數據保護法》,規定不允許以欺騙手段從數據主體那里取得信息,取得個人信息必須征得有關個人的同意;只有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個人數據;使用或透露個人數據不得與持有數據的目的相沖突;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數據未經許可而被擴散、更改、透露或銷毀;對于用戶遺失、毀壞有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而透露有關數據的,數據主體有權請求賠償。《加拿大人權法案》中規定,政府每年須公布數據庫的名稱、資料內容和使用情況,個人有權查詢并更正本人資料中不正確的部分。日本也于1990年實施了《關于保護行政機構與電子計算機處理有關的個人數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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