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將車輛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場地上,車輛停放人和場地提供者之間基于停放車輛的滅失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訴訟,主要包括了車輛保管合同、場地租賃合同和消費服務合同三種類型。消費服務合同可分為獨立型消費和附屬型消費。獨立型消費是單純以車輛停放為服務內容的消費服務,附屬型消費是在發生其他主消費服務關系過程中,經營者附帶提供的停放車輛的消費服務。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以及當事人對訴因的選擇不同,將會直接影響被告責任的承擔。
到酒店住宿或吃飯,車輛免費停在酒店指定的地點,在這類消費合同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住宿或吃飯的主消費關系,在主消費關系過程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了車輛停放的附屬服務。對經營者應否承擔責任應區分不同的情形,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在于判定酒店作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停放車輛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如這種停車服務是經營者綜合服務設施和服務環境一部分,如車輛的停放地點為封閉形式且有保安人員檢查的,消費者將車輛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場所,經營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停放的車輛丟失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如車輛停放在開放式場所,由于場地的開放性,作為經營者難以盡到保障其安全環境義務,經營者提供的停放場所只是場地使用性質的,可考慮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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