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我在街心公園散步,見有兩人在激烈爭吵,動上了拳頭,遂熱心腸地上前解勸。架勸了下來,我卻付出了血的代價,眼睛被打傷,花去了6000余元醫療費才痊愈。是誰打的呢?打架者周某和馮某都矢口否認,我自己也搞不清砸在眼睛上的是誰的拳頭,索賠的事兒陷入僵局。請問,勸架被誤傷,該由誰埋單?
張*林同志:
勸架遭誤傷,侵權人應當擔責,可兩個打架的人,誰是真正的“肇事者”?在現場一片混亂的情況下,可能還真分不清誰是肇事者。不過,法律并不強求一定要找到確切的肇事者,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周某和馮某的行為是共同危險行為,他們中必定有一人不慎把你打傷了,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可以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周某或馮某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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