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音果律師:居間人有如實報告的義務,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應是居間人履行合同指導思想之一。居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居間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實際掌握的信息,如實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價值、最及時的訂約渠道,并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和可靠,沒有任何隱瞞欺騙或摻雜任何自己主觀臆測,對于有影響的事項及商業信息,如第三人的資信狀況、支付能力、標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間人都必須據實、公正的報告,而不得弄虛作假,從中盤剝漁利,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惡意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居間人沒有盡到以上這些忠實的義務,反而為獲取居間報酬而故意作虛假介紹、或者是與一方當事人事先串通好,故意告知虛假事實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損害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居間人非但無權向委托人請求居間報酬,而且還應當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而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居間人違反上述報告義務,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即有違約責任,又有侵權責任。
除上述義務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居間人還負有其他一些義務。例如,居間人不得對交易雙方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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