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訂,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程序如下:
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了解勞動者的意向。
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審核后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協商一致后,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簽一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
二、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里明確了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訂合同。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勞動者就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無條件地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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