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王于2011年9月被某合資企業錄用為業務員,月工資2000元。小王入職時在應征人員履歷表學歷欄填寫:××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并向公司提供了畢業證書復印件。2012年6月,該公司發現王全系學歷造假。于是,公司作出辭退小王的決定,未支付經濟補償。小王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小王的工作能力完全符合公司要求;
2、勞動合同不能當然無效,而應根據假學歷的基本信息是否與工作有關,是否會影響用人單位作出錄用勞動者的決定來判定;
3、公司在當初錄用小王時,負有審核、校驗小王學歷的職責,因此,單位存有過錯;
4、小王的造假行為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但不應該造成被辭退的后果。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用人單位應繼續履行與小王的勞動合同,若不能繼續履行,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賠償。
如此看來,偽造學歷并不一定就會丟工作,關鍵看偽造學歷后能力有沒有跟上以及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沒有受到學歷因素的影響。但是,偽造學歷后最壞的結果不一定就是掉工作,情況嚴重的,極有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
法小寶解惑:哪些學歷是被社會認可的?
被承認的學歷有:
1.統招(全國統一高考考上大學取得的學歷)
2.自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3.成人高考;
4.網絡教育;
5.電大開放教育(國家開放大學,廣播電視大學);
6.軍自考(專門針對軍隊系統的、不是軍人不能報考)。
這些學歷的共同特點就是可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簡稱學信網可查,而且都有完整的學籍檔案,可做學歷認證。
不被承認的學歷有:
1、民辦學歷;(常說的野雞大學,學歷不能在學信網上查詢);
2、黨校學歷;(僅適合黨內使用,社會不承認);
3、直接偽造的學歷(無檔案,不能查詢,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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