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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醫療糾紛案件其中有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等。在訴訟案件中法官審理醫療過錯的案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醫療過錯的認定,醫療過錯的認定在案件中是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哪些都屬于醫療過錯,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
二、哪些都屬于醫療過錯,醫生醫療過錯的分類
1、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
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2、這個標準就是“醫療水準”。即,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日本有判決認為,醫療水準是一種已具備專家相應能力的醫師,盡其鉆研義務、轉診義務、說明、勸告義務的一個前提標準。以“醫療水準”作為判斷醫療糾紛中醫師或醫院過錯的標準,已是日本學說及審判實務上的共同見解。
東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決論及:“依《日本醫師法》第1條之規定,醫師由于其職司醫療及保健指導,對于公共衛生之促進寄予作用,從而達到確保國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當其在診察、指令之時,自應被要求參照其業務性質,履行基于防止危險上,以實驗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之基準即為診療時所謂臨床醫學實踐上之‘醫療水準’,亦即,醫師應本著該水準,履行其最完善之義務。因此,醫師在從事治療時,怠于履行依該水準所應盡之注意義務,從而致他人身體或健康于損害者,即應被認定為有過失,自應依民法第709條之規定,對于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3、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醫學水準,也稱學問水準,就是“在將來應予一般化之目標下,現在不斷出現的基本研究水準。相比之下,醫療水準可謂”實踐水準“,是”現在業已一般化、普遍化,在醫療上現在加以實施的目標。“由醫學水準到醫療水準的過程,須經由三個階段。
第一為經驗階段。即針對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療方法,醫師將其實際治療的情況、進程,具體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驗證,最后將其心得及結論在學術雜志上予以發表,以尋求共鳴。該階段只是關心該問題的醫師或醫學研究人員個人的治療經驗,并未經其他醫學工作者的質疑、追試,未受有他人的客觀評價,自然不能作為判斷臨床醫生過失的標準。
第二階段為客觀化階段。個人的治療經驗,經由其不斷的在學術雜志上發表,并且經驗不斷累積,從而引起其他學者、醫生的驗證、追試,以致使該特定之治療行為具有客觀化、科學化的結論。但在此階段,該特定治療行為也只有現實遭遇同一案例的醫生、醫學者始能有所觸及,尚未能成為一般臨床醫師所用之診斷方法,當然也不能成為判斷臨床醫生過失的標準。
最后一個階段乃是普及化階段。前述的特定診療行為經由前兩個階段后,經過普及推行,該特定醫療方法已被客觀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達到期待可被一般執業醫生所知悉和運用的程度,從而使之成為該醫療狀況的醫療水準。這時,也就成為論斷臨床過失責任的基準。
有利于幫助我們更加深層次的理解醫療過錯,在生活中發生醫療案件我們就可以初步判定是否是醫療過錯。在醫療過錯的判定過程中是比較復雜的,需要綜合各方面的情形,不同的醫療過錯案件判定的情形也是不同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來決定。此外,大家可以了解一下醫療過錯具體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有什么區別
醫療過錯參與度的判定依據和判定方式什么
醫療過錯是什么?具體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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