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同時也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是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并獲得自2008年第二個月起的每月2倍的工資。勞動爭議案件首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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