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對外公開招聘,聘請了30名編外人員分別從事司機、保安、保潔等工作。自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該單位就與他們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三年一簽。但是2014年1月,該單位招聘的這些工作人員發現,自從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并未重新訂立新的合同。該單位工作人員向單位咨詢,得到的回復是,2014年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落款日期改為2013年1月1日,也就是倒簽一年的勞動合同。大家對此提出疑問,倒簽合同靠譜嗎?
律師解析:
所謂倒簽勞動合同是指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內容,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完畢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盡管在一般情況下,倒簽勞動合同不會給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卻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特別是一旦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難以舉證倒簽勞動合同的事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懲戒用人單位借不簽勞動合同來逃避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設定了雙倍工資的罰則。因此,作為用人單位除非有證據顯示其在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責任。另外,由于勞動仲裁的法律時效為一年,若期間不出現時效中止情形,勞動者應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張雙倍工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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