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現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特別是現在的醫患關系處于緊張的時期,一旦出現醫療事故,就會成為社會熱點。但是,不是所有醫生與患者雙方出現問題都算作醫療事故罪,我國相關部門印發了有關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現簡介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四、侵犯財產案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第四十九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第五十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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