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如何處理
一旦發生“逾期交房”,通常可以向開發商要求解約或索賠。
關于解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個例子來說,就是如果合同約定2005年1月1日交房,但是開發商到了2005年1月10日還沒有交房,于是您作為購房者就可以開始行使催告權,可以給開發商寫一封信:“xxx公司(開發商的名稱),按照約定,貴司應于2005年1月1日交房,至今仍未交付,特此催告。”一定要使用掛號信。
這樣,如果“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也就是2005年5月1日前開發商還沒有交房,您就可以登門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了。如果開發商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支持。
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這個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權利需要在1年之內行使,也就是如果您一封信也沒有發,或者說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您發了信,那么過了2006年1月1日,您就再也不能依據這條規定要求解除合同了。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這條規定的最后一條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想保留這項權利,您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要“另有約定”。
關于索賠
索賠的前提是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
如果沒有約定怎么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關于不可抗力
這里還需要注意的一個詞語是“不可抗力”,因為一旦出現“不可抗力”,您就不能解除合同,開發商也無需支付違約金。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是并沒有明確到底什么情況可以算作不可抗力,具體的內容需要通過《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往往會在合同中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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