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合同書中,應注明與開發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注明。
第二、開發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棱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里涉及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以及《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一條的規定,對于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注明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實際使用面積是多少。如面積誤差超過約定范圍,客戶有權要求退房并追繳利息損失。
第四、應提出天然氣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開發商采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注明一個合適的日期,開發商不能無限期地拖發產權證。
第六、開發商在與客戶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明協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戶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時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過大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免賠。一般情況下,開發商簽此合同,主要是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為了保護自己,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戶也應多加注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開發商的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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