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訴訟法幾幾年頒布
2021-03-10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2021-01-10法律顧問審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2021-01-20外商投資法中的13條稱的特殊經濟區域是什么
2021-03-07專利法對專利權人做了哪些限制
2020-12-11股票質押就是股權質押嗎
2021-02-23父母朋友能否成為該子女的監護人
2020-12-03免責條款怎么履行告知義務
2021-03-26給女性購房提出幾點建議
2021-03-24房屋中介居間不成功能求償嗎
2021-01-15簽了合同剛入職兩個星期怎么離職
2020-12-27勞動爭議中約定管轄條款是否有效
2020-11-13辭退發工資嗎
2021-02-28可分攤為公攤面積的空間分為哪幾類
2021-02-09保險公司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包括哪些
2021-01-30保險合同轉讓的程序有哪些
2021-02-17汽車丟失保險公司理賠手續
2021-01-20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后,貨物掉落導致他人受損是否因該賠償?
2021-01-10投保人中途終止保險,如何計算損失
2021-03-17兒童車禍理賠范圍是什么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