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法律訴狀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兒),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被告 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 地址: 電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XX ,市鍛造廠職工醫院院長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XX元、喪葬費 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 X 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復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征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癥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范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范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X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省 市 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 份
起訴人:
二0一 年 月 日
閱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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