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無能力執行判決怎么辦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為履行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在將來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時隨時申請執行,并且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可以參考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債務人無力還債怎么辦
對“無力還債”也應作具體的分析。從發生的時間上看,無力還債有兩種情況:
一是原本無能力履行債的義務,卻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與人建立債的關系,即債務人主觀上無意履行義務,其行為是行騙,如騙取定金、貨物、貨款、借款等,行為特征是故意。
二是也有過失的行為,如因過失致人損害,如被騙、被盜、決策失誤等,特征以過失為主,債務人主觀上無意逃債,而客觀原因造成債的義務不能履行。
前者主要是惡意,可以因債權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從真實性上看,無力還債也有真假之別。真實的無力還債,債務人有還債愿望,客觀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無力還債卻是虛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虛假的:債務人要本無還債的愿望和誠意,作為逃避債務的借口,無力還債是人為制造的假象,如轉移、隱匿自己的財產、謊報財產、收支情況等。在后一種情況下,討債人應耐心調查、取證,在握有真憑實據后,可立即請求人民法院實施“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總之,無力還債不能是債的關系,消滅的理由,在區別情況的基礎上,討債人實施不同的討債手法,有時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被執行人無能力執行判決怎么辦?被執行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時候,可以用其他值錢的方式來替代,但并非所有的財產都能夠執行。關于被執行人無能力執行判決具體的處理規定你不清楚,應該來律霸網上做個咨詢問問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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