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遇到保全怎樣處理
【案情】某房產公司起訴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甲市中級法院判決,房產公司應支付給**公司工程款200萬元。判決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甲市中級法院立案執行后發現,房產公司已向甲市乙區法院另案起訴**公司,起訴標的150萬元并申請訴訟保全,乙區法院裁定房產公司暫停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50萬元。由此出現執行與另案訴訟保全之間的沖突。
【評析】執行與另案訴訟保全產生沖突后,執行工作是否必然因為該保全而停止。
筆者認為,該保全不產生對抗執行法院繼續執行的效力。理由如下:第一,乙區法院此種保全方式并不妥當。房產公司起訴并申請保全**公司財產,乙區法院應當首先查清**公司的財產情況,如果有銀行存款、房地產、股權、車輛等財產,就應先保全上述財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直接保全被告在原告處的債權。第二,該保全使原告既是申請保全人,又成了協助執行義務人。而且該保全并沒有通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沒有協助執行義務。第三,即使通知了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乙區法院的“暫停支付款項”是否就是執行標的并不能確認,執行法院可以以此理由不停止執行。第四,如果承認該保全產生對抗執行的效力,那么用此種方式對抗執行的行為會越來越多,實際上就成了規避執行的手段。
一般而言,保全法院采取正確的保全方式,首先應當保全被告的自有財產,如存款、房地產、股權、車輛等。被告對于原告具有正處于執行過程中的到期債權的,如果確有必要保全該債權,保全法院應與執行法院做好溝通協調,先由保全法院凍結被告(申請執行人)一個賬戶,由原告(被執行人)將執行款直接或通過執行法院匯入該賬戶,原告(被執行人)不愿意支付或不能支付的,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有的保全法院通過給執行法院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保全,即讓執行法院暫停發還執行款給被告(申請執行人)。該種保全方式優于本案中的保全方式,但仍然存在如果原告敗訴則要承擔雙倍利息賠償的問題,因為執行款畢竟沒有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被告)。
具體到本案,除上述解決方式外,如果被告(申請執行人)**公司有財產且急于實現權利,可以由其提供其他財產供保全法院保全,變更原來的保全方式,這樣就可以解決保全與執行產生沖突的問題。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原告(被執行人)房產公司的財產。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強制執行遇到保全怎樣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如果遇到執行的財產被另案保全的,可以由法院進行解決,如果強制執行的效力大于保全效力的,依法強制執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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