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筆者認為,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代位執行應具備如下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1、實體條件有兩點:
一是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是人民法院執行其到期債權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執行到期債權。
二是被執行人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如果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沒有權利或者雖有權利但沒有到期,就不能對第三人執行,另外,屬于被執行人自身的債權,例如被執行人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等,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清償權,故不能作為到期債權執行。
2、程序條件有三點:
一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已進入執行程序。
二是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令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情況,其中包括被執行人到期債權;同時依法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等情況,其中也包括到期債權。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到期債權的執行。如果當事人未申請,代位執行便是無本之木,若以職權進行,則令導致違法執行。
三是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由人民法院實施。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代位執行的上述五點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點,均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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