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后,最終的履行日滿后兩年內可以申請執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債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在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作出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期限、數額及方式履行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據,即人民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法律文書者必須在當事人不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義務的前提下,才能作為執行根據。
(二)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裁定書。只有下列三種裁定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
①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②執行回轉的裁定書;
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根據。
(五)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調解書。
(六)我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可以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經公證機關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該公證債權文書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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