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執行中給付金錢義務的遲延履行責任的適用條件問題
(一)兩種代表性觀點的分析。對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的給付金錢義務,遲延履行責任適用條件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把該條規定看作是一種強制執行措施,主張在執行中直接適用,“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人民法院除應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外,還應責令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①第二種觀點把它看作是一種民事責任,主張在裁判中適用,“首先在判決時,法律文書應寫明義務人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②理解不同,對同一案件,將得出兩種不同的適用遲延履行責任的結果。
例一:甲因買賣合同拖欠乙貨款2萬元,屆期未償還而見諸訴訟,法院判決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欠款及利息(利息按約定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判決生效后,甲仍未付清貨款,乙向法院申請執行。
依第一種觀點,甲除了按判決償還欠款及利息外,還應承擔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責任。其適用民訴法第232條的條件是只要被執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就應適用民訴法第232條的規定,生效法律文書是否確定遲延履行責任在所不問。而依第二種觀點,則甲僅需按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即可,遲延履行責任應在生效的法律文書中確定,亦即把民訴法第232條規定作為實體裁決的依據。由此可見,兩種觀點下對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后果的適用條件截然不同。前者從法條的文義理解出發,強調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責任,認為遲延履行責任的適用條件是“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后者則從民事責任公平的角度,強調一個違法行為只得承擔一次責任,認為債務人雖然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但法律文書無確定遲延給付義務的,也不能追究其遲延責任,其適用條件是“在法律文書中有確定的決斷”。兩種觀點在實務中都遇到難題:
就第一種觀點而言,重視法條語義理解,也能凸現民訴法第232條的立法目的,但面對下例則無法體現法律的公正。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29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手續有哪些
2020-12-12抵觸申請對專利新穎性的影響是什么,有哪些構成要件
2020-12-28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5女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后男方出資裝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1-02-20案件管轄異議成立怎么辦
2021-02-07交通事故之后申請傷殘鑒定有哪些必要的步驟
2020-11-14何時開始喪失繼承權
2020-12-16合作協議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01怎么樣認定有居住權
2021-01-26簽訂勞動合同訴訟時效怎么算
2021-03-19終止的勞動合同應保存多久
2021-01-20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2021-01-18勞務分包合同適合什么法律
2020-12-07買了自燃損失險,車輛著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賠償..
2021-02-20保險合同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18淺析國際旅游島背景下有關農用承包地制度
2021-02-06什么是聯合人壽保險?
2021-01-08繳納保險費有什么作用
2021-02-02本案的保險理賠金是否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