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王姓患者因突感身體不適到離家最近的醫院就診,入院后醫生發現她的消化道發生大量出血,在她入院后的前3個半小時以內輸入液體量為500ml;入院后6小時輸入液體總量為1000ml;入院后13個半小時內共輸入液體量2500ml、紅細胞懸液7個單位;首次輸血時間是在患者入院后6個小時,在大出血量達1800ml后4個半小時。該患者于入院后14小時死亡,這起醫療事故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呢?下面我們來看看相關律師的解答吧!
醫療事故案例——患者住院14小時,離奇死亡
患方主張醫方未檢查、診斷、鑒別診斷患者存失血性休克,未及時補液擴張血溶量以搶救失血性休克而起訴法院,法院安排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經律師醫療過錯分析并代理鑒定陳述,2009年8月,四川省X司法鑒定中心(X鑒[2009]臨鑒2577號)鑒定,醫院承擔60%責任。
根據醫方提供的病歷資料及臨床醫療過程,律師經過細致的醫療過錯分析,為患方總結出以下爭議焦點:
1、未診斷、鑒別診斷低血容量性休克;直到患者死亡也未對患者作出低血容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診斷。
2、在患者出血量已經達1800 ml的入院前3個小時中,未按照休克的治療技術規范治療低血容量性休克;
3、未對患者進行內鏡止血、手術止血治療;
4、未對患者進行三級查房、會診、疑難病討論等;
5、未盡告知義務,剝奪了患方對于治療醫院及治療醫生的選擇權。
律師總結并在鑒定會上陳述出醫方存在的醫療過錯有(只列標題,具體內容未掛網):
(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不對患者已經存在的低血容量性休克進行診斷及鑒別診斷,導致患者死亡,構成醫療過錯;
(二)違反相關治療技術規范,不為大出血休克的患者進行抗休克治療,構成醫療過錯;
(三)違反相關技術規范,未對患者進行內鏡止血、手術止血導致患者因為上消化道大出血死亡,構成醫療過錯;
(四)違反我國核心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未對患者進行三級查房、會診、疑難病討論等,構成醫療過錯;
(五)被告醫院未盡告知義務,剝奪了患方對于治療醫院及治療醫生的選擇權,構成醫療過錯;
(六)違反技術規范,未對患者進行規范的止血治療導致患者大出血不止死亡,構成醫療過錯。
關于損害后果
1、患者死亡;
2、患者家屬承擔因醫方醫療過錯所致的精神損害。
關于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患者因消化道大出血量達2500ml,必然導致患者失血性低血容量休克,經治醫生在明知患者可能會發生失血性休克的情況下,在為患者進行診斷治療的全過程中,未為患者進行任何關于休克的檢查、診斷、鑒別診斷;在休克治療的最為關鍵的時期未為患者進行休克治療,導致患者因為大失血休克死亡。因此患者的死亡損害后果與經治醫生的不診斷治療休克的醫療過錯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經治醫生未對患者進行手術止血、內鏡止血等醫療過錯也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經治醫生違反法律規定未盡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關于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被告醫院的上述醫療行為明顯違反了醫療技術規范,具有明顯過錯。被告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明確。被告醫院的過錯醫療行為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給原告及其親屬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醫院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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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侯學超律師,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現為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曾從事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處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能夠針對具體案情做出具體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策略,努力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自執業以來秉承誠信、謹慎、嚴謹、細致的執業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等。 咨詢電話:13780097531(微信同號),來律師事務所面談時,請提前預約。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江南路666號寧興大廈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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