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于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于被依法核準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后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于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系一般被視為合伙。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準登記,設立行為的后果類推適用有關合伙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準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后果原則上歸屬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后所實施行為的后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 法律特征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于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公司設立的方式有兩種,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但要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話,那么只能采取后一種設立方式,畢竟募集設立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在本質上公司登記還是屬于公司設立行為,而公司成立可以說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后果。至于公司的成立日期,一般是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準,并不是以公司核準名稱的時間為準。
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區別是什么?
保險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怎么寫
公司法公司設立的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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