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訴人提起自訴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隨時撤回自訴,法院應準許
B.法院只能就起訴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院可建議檢察院補充、變更起訴
D.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判決無罪后,檢察院不能再次起訴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刑訴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
選項B錯誤。《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選項C正確。《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選項D錯誤。《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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