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借乙5萬元,向乙出具借條,約定1周之內歸還。乙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條出具日起計算
B.甲對乙享有10萬元貨款債權,丙是連帶保證人,甲對丙主張權利,會導致10萬元貨款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C.甲向銀行借款100萬元,乙提供價值80萬元房產作抵押,銀行實現對乙的抵押權后,會導致剩余的20萬元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甲為乙欠銀行的50萬元債務提供一般保證。甲不知50萬元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放棄先訴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乙追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那么對于定有清償期的債權,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據此可知,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具有獨立性,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并不會導致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
選項C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選項D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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