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離婚會執行房產嗎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效力于2020年12月31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其他法律將由新的司法解釋所替代。
夫妻雙方可就房產進行協議處理。若協商不成,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的規定: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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