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自**公司訂購價值80萬元的節日禮品,準備在春節前轉銷給某單位。但對這一禮品訂購合同的簽訂,朱某提出異議。就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因對合伙企業來說,該合同標的額較大,故田某在簽約前應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異議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簽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王某無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就田某的簽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朱某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田某是合伙事務執行人之一,其享有對外簽約權,其對外簽約無須征得朱某的同意。
選項B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據此可知,朱某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但田某已經簽約的,朱某的異議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該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他們均應對田某簽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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