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觸犯故意殺人罪與尋釁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與該行為能否產生救助胡某的義務是不同的問題
C.乙、丙的追逐行為使胡某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但無法預見甲會殺害胡某,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屬尋釁滋事致人死亡,應從重處罰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甲等三人撿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園秩序嚴重混亂,因此觸犯尋釁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離開后,甲用木棒重擊其頭部,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選項B.C正確。過失犯罪的本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預見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乙、丙僅有尋釁滋事的故意,甲實施殺害行為屬于過限行為,乙、丙對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義務,因此,乙、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選項D錯誤。乙、丙主觀上并無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殺害行為,也無法預見甲會殺害胡某,因此,乙、丙對胡某的死亡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不屬尋釁滋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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