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執行費怎么付
判決生效后,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交納申請執行費。
執行費用在執行款項到位后,由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一、執行期限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方式
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三、執行監督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及時處理。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法院判決執行費怎么付的問題解答,由此可見,被執行人拖欠履行判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用處的,最終還將需要承擔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甚至面臨更多的法律責任。讀者如果需要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安全事故股東有什么責任
2021-02-02企業工齡工資能取消嗎
2020-12-27股東會決議代簽可以嗎
2020-12-08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怎么定性
2020-11-16什么是動產質權
2021-03-15網上投訴能撤銷嗎
2021-01-17新三板定向增發涉及哪些制度問題
2021-03-13離婚起訴書范文2020
2021-03-03農村房屋贈與無協議書有效嗎
2021-02-23離婚共同債務是否繳納訴訟費
2021-01-27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1-02-17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2-27勞務關系辭退賠償是什么
2021-02-18試用期過了卻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
2020-12-16抵押物被另賣他人怎么辦
2020-12-26怎樣投保人壽險,要注意的事項又有哪些
2020-12-18“互碰自賠”處理機制的實行
2020-11-19意外傷害保險報銷比例是什么
2021-03-23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賠嗎
2020-12-29保險理賠需帶哪些材料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