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怎么走執行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怎么走執行程序
1、要寫一個申請書,名稱叫《申請執行書》,網上有格式,一般法院也有現成的格式;
2、與《申請執行書》同時要提交的還有法院生效判決書復印件,判決書生效的證明(找原審理法官開具),申請人是個人的,要身份證復印件,是單位的要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法院決定立案后會收取一定的費用,標準為50萬元以下按0.5%,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收取,但現在有的法院會收的多一些,你要預先多準備一些,如果先咨詢一下預申請的法院的立案庭,不正之風,不過暫時也要忍耐一下,這些費用要由申請人預交;
4、申請執行的費用,最終在執行時執行局(庭)會要求被執行人支付一并返還申請人。
5、關于執行的程序你可以從《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216條~236條找到,這里有民事訴訟法?
6、申請完了,你就等著吧,法院可能會找你詢問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當然要配合了。
7、法律規定,執行應該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這就看法院的效率了,有時一個月就能執行回來的。
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明確了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內容和計算方式。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其中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二、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起始期限和終止期限。
該司法解釋規定,確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種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對于法院的審判,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會有一系列的執行程序,既然我們愿意將事物提交法院我們就應該接受法院判定的結果,按照判決結果解決相關的事項。以上內容是由律霸網小編為您精心收集,期望能為您帶來幫助,也希望您能前往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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