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執行完畢后,執行所依據的文書有錯誤怎么辦
這時可以進行執行回轉,它指的是執行完畢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將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返還給被執行人。這里的“法定的原因”有兩種:
第一,如果據以執行的裁定、判決或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的,對已經執行的財產法院應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第二,法院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完畢后,該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則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已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又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況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執行的標的又恢復執行前的狀況,雖屬新發生的侵權事實,但是與已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侵權事實并無區別,如果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將會作出與已經生效法律文書完全相同的裁判。這樣,不僅增加了申請執行人的訟累,同時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負擔。
因此,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對已執行的標的又恢復到執行前狀況的,應當認定為對已執行標的的妨害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對其作出拘留、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對申請執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至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同樣妨害行為的次數,只能作為認定妨害行為情節輕重的依據,并不涉及訴訟時效問題,不能據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如果妨害行為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損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二、法院的哪些行為是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四)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五)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六)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執行法官在執行具體案件過程中發現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如果執行完畢,就要另外執行其他方案了。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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