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一》簽訂后,乙公司經甲公司指示向張某、方某支付了4000萬元首付款。張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將丙公司的10%的股權過戶給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張某、方某未將前述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國土部門及時付款,A地塊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掛牌賣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函:“鑒于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土部門收回,故我公司終止協議,請貴公司返還4000萬元。”甲公司當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權過戶到貴公司名下,貴公司無權終止協議,請貴公司依約支付1000萬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二》,對繼續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合作協議一》自動作廢。”丁公司經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達了《承諾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擔4000萬元的返還義務。”乙公司對此未置可否。
關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異議
B.甲公司對乙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構成違約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不安抗辯權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乙公司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甲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甲公司回函拒絕,是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異議,但該異議理由不成立。
選項C.D錯誤。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達到甲公司時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絕支付尾款不構成違約。《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可知,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履行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順序在后,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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