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院不應在執行中勸說甲接受玉石抵債
B.由于和解協議已經即時履行,法院無須再將和解協議記入筆錄
C.由于和解協議已經即時履行,法院可裁定執行中止
D.法院應恢復執行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因此,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法院不應在執行中勸說甲接受玉石抵債。
選項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選項C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本題中,甲是因受欺詐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甲的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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