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征是(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三)以后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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