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
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
法院執行中止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1]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103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第104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105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為法人的被執行破產,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之一的條件,不管中止過多少年,沒有規定可以終結執行。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執行中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法院執行庭中止什么意思”內容。執行中止一般適用于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序處于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在中國,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執行債權需要經年累月才能最終獲得滿足。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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