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實踐指導]
執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只要這些事實和理由出現,就必須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是:
第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后,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開始后,權利人也有權要求延期執行。申請執行和申請延期執行都是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執行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執行。
第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r確有理由的異}義,就意味著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呵能有錯誤。對案外人的異議在審結以前應當中止執行程序,本案能否繼續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結果。
第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執行程序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權利主體,另一方為義務主體,缺少其中任何一方,執行程序就無法進行。因此,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這就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執行程序。如果是被申請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有的繼承人應當承擔義務但卻故意逃避、拒絕承擔,則需進行工作。不論出現哪種情況,都需要一定時問辦理,因此,必須中止執行程序。
第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以及合并、分立等情況。在執行過程,如果作為申請執行人或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中止執行程序的進行,以等待他的權利義務承擔人承擔權利或者義務。
第五,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況,如被執行人突然失蹤,或突然出現了某種不可抗拒的事由,使執行程序暫時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均司‘依法裁定執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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