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李-強找到趙-剛家追討該債務,發生爭吵。趙-剛因所牽寵物狗易受驚,遂對李-強說:“你不要大聲喊,狗會咬你。”李-強不理,仍然叫罵,并指著狗叫喊。該狗受驚,撲向李-強并將其咬傷。李-強治傷花費6000元。
李-強起訴要求趙-剛返還欠款5000元、支付醫藥費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趙-剛書寫的借條、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本人病歷、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醫院處方(復印件)發票等。
趙-剛稱,其向李-強借款是事實,但在2010年1月賣給李-強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說好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當時李-強表示同意,并稱之后會把借條還給趙-剛,但其一直未還該借條。
趙-剛還稱,李-強故意激怒狗,被狗咬傷的責任應由李-強自己承擔。對此,趙-剛提交了鄰居孫某出具的書面證詞,該證詞描述了李-強當時罵人和罵狗的情形。
趙-剛認為,李-強提交的診斷書、醫院處方均為復印件,沒有證明力。
關于李-強要求趙-剛支付醫藥費的訴訟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市A區法院
B.甲市B區法院
C.甲市中級法院
D.應當專屬甲市A區法院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一致,即趙-剛的住所地甲市A區,因此,李-強要求趙-剛支付醫藥費的訴訟案件由甲市A區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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