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的職責有哪些
1、審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并做出相應的決定;
2、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除和除名;
4、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5、負責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負責執行仲裁法、仲裁規則。
設立
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處,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文件。
2、辦理時限:審批時限為10日(即各地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登記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設立條件的仲裁委員會予以設立登記,并發給登記證書;對符合設立條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補正后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3、申辦對象資格: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財產;
(3)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4)有聘任的仲裁員。附注:辦理設立登記。
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提供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員會章程;
(4)提供必要的經費證明;
(5)提供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
(7)提供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4、辦理程序: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向各地司法局辦理設立登記;各地司法局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登記,自做出登記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報司法部備案。
5、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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