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喀喇沁旗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旗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本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培訓、管理仲裁員;
(三)受理仲裁申請;
(四)指導、監督仲裁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喀喇沁旗農牧業局農業經營管理站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審查仲裁申請;
(二)監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編制仲裁員名冊;
(四)組織仲裁員培訓;
(五)管理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經費;
(七)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喀喇沁旗農牧業局。
第五條本仲裁委員會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及農業、林業、國土、財政、司法、信訪、監察等部門代表、旗婦聯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兼任組成,成員人數為13人。
本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十人。
第六條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期為三年。
仲裁委員會換屆,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換屆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兩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本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任期內因故更換的,由仲裁委員會組織重新確定人選。主任、副主任更換的,由本仲裁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第八條本仲裁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九條全體會議主要負責議決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員會的章程、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
(二)選舉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五)審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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