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甲駕車將昏迷的乙送往醫院,并墊付了醫療費用。隨后趕來的乙的家屬報警稱甲駕車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暫清醒并告訴醫生自己系被車輛撞倒。醫生將此話告知警察,并稱從甲送乙入院時的神態看,甲應該就是肇事者。關于本案證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墊付醫療費的行為與交通肇事不具有關聯性
B.乙告知醫生“自己系被車輛撞倒”屬于直接證據
C.醫生基于之前乙的陳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車輛撞倒,屬于傳來證據
D.醫生認為甲是肇事者的證詞屬于符合一般生活經驗的推斷性證言,可作為定案依據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選項A正確。關聯性也稱為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對證明刑事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反之,與本案無關的事實或材料,都不能成為刑事證據。墊付醫療費不能證明實施了交通肇事行為,也可能是“無因管理”第三人代為墊付。
選項B錯誤。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可知,“自己系被車輛撞倒”無法單獨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也可能是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
選項C正確。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如,證人沒有親自聽到、看到案件真實情況,而是轉述從別人那里聽到的情況,物證的復制品、照片,書證的抄件、復印件等。可知,“醫生基于之前乙的陳述”,屬于傳來證據。
選項D錯誤。《刑訴解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是否是肇事者無法直接根據神情判斷,因此“甲送乙入院時的神態看,甲應該就是肇事者”的說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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