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是一種諾-成還是實踐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其余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于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于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并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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