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與合同相對性原則是什么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基于信賴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它強調合同主體和效力的相對性,即只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此特定當事人即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任何第三人不產生拘束力。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基于信賴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它強調合同主體和效力的相對性,即只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此特定當事人即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任何第三人不產生拘束力。
涉他合同滿足了當事人特殊利益需要,有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快捷,它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
其一,便利當事人。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若按一般合同訂立,通常至少應簽訂兩份合同。例如,為第三人利益而簽訂合同,一份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另一份是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也要履行兩次,一次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另一次是債權人將其所獲的利益向第三人給付。而涉他合同僅需一個合同,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一次合同履行,即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極大地便利了當事人,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二,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如在第三人給付合同中,若第三人愿意接受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涉他合同中設定的義務,其是對自己私權的處分,屬于私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法律不應予以強加干涉。
其三,現代交易強調快捷、便利,涉他合同極大地簡化了交易程序,有利于降低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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