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長
票據法對不同種類的票據,規定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具體是:
(1)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均應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付款。
(3)本票也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兩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十日以內。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票據結算業務的需要,票據法還規定,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目前我國多數地方實行的是同城票據結算制度,但隨著城市之間交通設施的逐步完善,城市之間的經濟交往和業務活動越來越頻繁,客觀上要求開展跨城市的票據結算業務,有些地方已經試點開展了這種業務,因此,票據法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此另行規定,這樣可以隨著實際發展的需要作出規定。
票據背書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以票據提供質押擔保的,出質票據是否應作質押背書?
擔保法司法解釋將質押背書作為票據質權的對抗要件,未背書的,質權人雖可取得質權,但該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票據法司法解釋將質押背書作為票據質權的取得要件,未背書的,不構成質押,質權人不能取得質權。
關于質押背書的效力因存有上述爭議,謹慎起見,銀行在接受票據質押時,應要求出質人在該票據上作質押背書。
2、匯票質押業務項下,主債務到期時如何解除質押或實現質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35號)》規定,以票據提供質押擔保的,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我行作為質權人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出質人。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出質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時,我行作為質權人可依法實現質權,但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我行可比照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并在托收憑證備注欄注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
若實踐中,個別地區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慣例且不實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我行有進一步明確規定的,可按當地操作慣例或我行規定執行。
3、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能否對其進行貼現或接受該匯票質押?
《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后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上述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對于該匯票,我行不得對其進行貼現或接受該匯票質押。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票據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長”問題進行的解答,票據法對不同種類的票據,規定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如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付款。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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