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背書票據付款請求權如何實現
質押背書到期后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背書人履行了債務,被背書人質權得到實現,被背書人將未到期的票據返還背書人,由背書人在票據到期前做成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書人未履行債務,被背書人為實現其質權,行使票據權利,進行委托收款背書,要求票據付款人清償票據金額。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若出質人提出異議并用相關證據證明主債權已消失時,質權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票據付款人不得向質權人付款。若質權人取得的票款高于主債務,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出質人。也就是說,在票據實務中,辦理質押背書票據委托收款的背書人可以是質押背書的背書人(出質人),也可以為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出質人)。對此,票據的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提出抗辯。
票據質押背書的形式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這表明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嚴格以其記載發生效力。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注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
實務中,僅憑簽訂質押合同,而不做質押背書不能確立其質押關系,票據質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我們認為,質押背書應被認為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簽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質權,不能基于質權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對此也予以了明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質押背書票據付款請求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注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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